灵川律师:家庭主妇离婚怎么能得到更多的补偿
什么是家务劳动报酬制度?
家务补偿是指一方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为家务支付更多义务的制度,有权要求另一方在离婚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在大多数婚姻中,男性和女性是家庭的正常状态,已婚妇女在家里担任清洁工和厨师。随着妇女地位的提高和家庭观念的改变,越来越多的妇女进入了社会,但家务模式并没有改变,妇女已经成为社会劳动和家务的双重负担。事实上,现实中的男人为家务做出了更多的牺牲。显然,对家务做出最大贡献的一方放弃了机会成本,降低了他们的职业和经济收入,导致离婚后生存能力和生活水平的下降。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吴晓芳指出,家务补偿是对家务贡献者利益损失的补偿,承认家务的价值,允许家务受益人提出经济补偿,这是维护家庭生活主要家务价值,平衡夫妻经济利益的必然要求,也是权利义务一致性精神的体现。
02。
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家庭暴力赔偿制度。
1、《婚姻法》对家庭赔偿制度有何规定?
第四十条:“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自己所有。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而承担更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要求另一方赔偿。”
二是《婚姻法》中家事赔偿制度的适用条件。
首先,以单独的财产制度为前提。《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的适用的法律前提是,离婚前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申请时间是在离婚时。根据文义解释,经济赔偿的时间是离婚时间,一方在婚姻期间和离婚后不得要求经济赔偿。
③家务劳动承担更多的义务。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作为付出更多家务的当事人,应当提供育儿、照顾老人、做家务等相应证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等)。
第三,《婚姻法》家庭赔偿制度适用于司法案件的现状。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夫妻财产制度是要求离婚提供经济补偿的前提,但受中国历史文化的影响,绝大多数夫妻实际上采用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婚姻期间很少签署书面协议,使夫妻主张家务劳动补偿和法院支持案件很少,也使条款缺乏可操作性,成为立法资源的浪费。
法院驳回了原告不符合离婚经济赔偿条件的诉讼请求,主要原因是夫妻在婚姻关系期间未就财产分割达成书面协议。
案件情况:(2014)湛中法民一终字692号。
被告叶和原告吴原夫妻关系,在离婚诉讼中,吴主张在夫妻关系中,照顾四个孩子,赡养被告叶父母,付出更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该更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叶应赔偿父母赡养费5万元,赡养父母。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夫妻在婚姻关系中取得的财产,以书面形式约定,一方承担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的义务,离婚有权要求对方赔偿,另一方应赔偿”,吴要求赔偿叶5万元,应先提供证据,证明婚姻关系中取得的财产,以书面形式约定,吴没有提供证据,因此,上述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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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多数情况下,法院驳回了原告对家务劳动的经济补偿请求,理由是双方没有书面财产协议。但在某些情况下,法院根据《婚姻法》第四十条支持家务劳动的经济补偿请求,认为夫妻双方虽然没有书面约定各自的财产,但已经分居,分居期间各自的收入实际上是各自保管和使用的。
案件:(2013)惠博法民初字第141号
A和B最初是夫妻关系,由于性格差异,婚后关系不和谐。婚后不久,双方基本分居。2010年6月,A搬出了双方共同居住的房子,已分居近两年半。分居后,除了原告每月支付生活费和探望女儿外,双方没有其他联系。在离婚诉讼中,A要求B支付3万元,因为他独自抚养孩子很长一段时间。
法院认为:结婚生子A出生后,一直跟随A生活,由A抚养,B没有证据证明自2010年6月分居以来向A和已婚女性支付赡养费,所以A要求B赔偿3万元,理由合法,但金额过高,法院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判决B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A赔偿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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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2020年民法典家庭佣工赔偿制度。
《民法典》对家庭赔偿制度作了哪些规定?
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夫妻一方有义务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帮助对方工作等。负担重的,有权要求对方离婚,并在离婚时给予赔偿。方法由双方约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民法家事赔偿制度有哪些突破?
在《民法》第1088条中,删除了《婚姻法》第40条原“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书面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内容,家务劳动赔偿请求不再局限于单独财产制度。也就是说,到2020年1月1日民法生效后,无论夫妻双方是否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达成协议,只要一方有证据表明其承担了更多的义务,如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帮助对方工作等,他或她离婚时都可以向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本次修订扩大了离婚经济赔偿的适用范围,使更多家庭主妇/丈夫在家庭生活中的劳动得到肯定甚至直接获得经济价值,这是立法上的一大进步。
三是对家庭赔偿制度适用的延伸思考。
②家务活报酬的具体形式。
《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家务劳动赔偿的具体办法由双方约定;
协议无效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具体补偿方式的规定理论上不限于货币补偿。当事人可以灵活约定以房屋所有权或者房屋居住权进行补偿,甚至当事人的股权和虚拟财产也可以作为补偿的形式。
2赔偿标准。
《婚姻法》第四十条和《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没有规定赔偿标准。因此,法院在判决中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法院引用的因素也多种多样。从检索案件来看,法院没有统一的标准。但引用的标准一般包括:当地经济生活水平、要求经济补偿的一方的经济能力、双方结婚时间的长短、赔偿一方家庭的劳动力和时间、为家庭劳动做出的个人牺牲的大小、互相帮助的程度等。
04。
结论。
该法案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生效,不以财产分配为前提,离婚诉讼中对家务劳动的赔偿案件将大幅增加。对于要求赔偿的一方,在提起离婚诉讼前,应尽可能收集抚养子女、照顾老人、照顾家务等证据,如日常生活中的视频、照片、微信聊天、朋友圈等。然而,另一方面,家庭调解在减少冲突激化的证据和质证、减少离婚诉讼对双方家庭和子女的伤害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也值得我们更多的关注和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