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律师:丈夫不履行扶养义务如何提出离婚
案件:被告未履行抚养义务,原告监护人提起诉讼。
控方陈某和吕某在1980年相识,双方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开始同居。灵川律师——熊晓勇为您介绍以下问题:1988年6月4日生长子,1988年5月30日,1988年12月28日生下吕丙三子。三个孩子长大了,独自生活。控方陈某患有严重的精神分裂症,生病后无法自立。被告吕某未履行夫妻扶养义务。为此,陈某提起诉讼,要求吕某与被告离婚,平分夫妻财产,要求吕某返还工资3.3万元,并给予经济援助6万元。本案中,陈某是原告陈某的妹妹,是原告的监护人。
法院裁定:原告陈某的监护人陈某作为法定代理人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法院认定原告陈是一名精神病人,无法识别其行为,是一名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根据法律规定,原告陈的监护人陈作为法定代理人提起诉讼。被告吕没有履行赡养费的义务,因为他的精神疾病不能照顾自己。现在原告陈提出离婚请求,是可以的,是合法的。与此同时,吕也被判给予陈2万元的经济补贴。
灵川律师表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如何提出离婚?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接受离婚登记。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通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只能通过诉讼离婚。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法定代理人应当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问题的适用作出规定。《婚姻家庭法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受到虐待、弃置或者其他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身权益或者财产权益的,另一方有监护资格的,可以按照特殊程序变更监护关系;监护人代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的,由人民法院受理。根据上述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为配偶时,应当经特殊程序要求变更监护人,然后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本案中,原告陈某因精神疾病无法自理,被告吕某未履行抚养义务。被告陈某作为监护人要求离婚,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