捉奸证据能支持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吗
易薇(女)和王林(男)的夫妻关系并不融洽,经常发生纠纷。易薇怀疑她的丈夫王林有外遇。灵川律师——熊晓勇为您介绍以下问题:2002年10月18日,易薇发现王林和张静(女)行为不端,方便他们在深夜12点左右聚集父亲和兄弟,强行闯入张静的家中,发现王和张正在床上睡觉,于是双方发生了冲突和战斗。在纠纷中,易薇的家人伤害了王和张,并立即报告了“110”。110警察赶到现场后,疏散了所有受伤的人,平息了纠纷。事后,易薇向法院起诉与王林离婚,并提供了证据。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支持易薇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从《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婚姻道德来看,中国实行一夫一妻制,法律要求“夫妻应该互相忠诚”,对婚外性行为持否定态度。在实践中,婚外性行为往往是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重要因素,婚外性行为对对方的情感伤害也很明显,必然会造成对方的精神痛苦,有的甚至导致自杀。然而,中国《婚姻法》的修正案只规范了“包二奶”的社会现实,要求婚外性行为持续到不同程度。灵川律师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支持易薇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如果配偶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婚姻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了“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情况:即配偶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生活在一起,也就是说不包括偶尔的、隐蔽的婚外性行为。易薇的要求不能得到支持,因为本案不符合法律规定。
评析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有配偶的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和抛弃家庭成员。本案主要涉及对“有配偶的与他人同居”的理解。“有配偶的与他人同居”和重婚最大的区别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同居。如果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则属于重婚,这是刑法调整的范围;相反,“有配偶的与他人同居”,以下是立法的第六条。
首先,配偶一方实施了法定违法行为。也就是说,配偶一方行使了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这是婚姻法禁止的??与他人同居。也就是说,有配偶的人和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生活在一起。
第二,违法行为造成损害后果。也就是说,一方与第三方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给另一方造成了既成的财产、人身和精神损害事实。
第三,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错误一方的行为与受害者的利益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且,由于这种违法行为发生在离婚案件中,这种违法行为也与夫妻关系破裂有因果关系,这也是婚姻破裂的原因。灵川律师
第四,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一方必须有主观过错,而配偶另一方没有过错。此外,要求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必须是故意的。
根据立法意图,“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同居”主要指“包二奶”、“包二爷”等非法同居,禁止配偶与他人同居的目的是反对破坏一夫一妻制,倡导良好的社会风尚。从近几年的审判实践来看,能认定重婚犯罪的案例并不多。有配偶的人很难和别人公开领结婚证,很难以夫妻名义认定同居。有些人即使生了孩子,也不是以夫妻名义相称的。换句话说,当事人不会傻到知道自己要判刑,还要等到判刑。但是,如果是“包二奶”、无论是“包二爷”等非法同居现象,都必然导致婚姻家庭关系的不稳定,也不利于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事实上,“捉奸”获得的证据并不一定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关。法律的重点是反对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即配偶与异性共同生活、共同生活的行为;至于在一起生活期间是否发生性行为,本条法律并不重视。只要配偶一方与他人共同生活的事实构成,即使没有性行为,作为无过错方,另一方也有权要求损害赔偿。相反,即使配偶一方与他人有通奸行为,另一方也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不能理解为“同居”。因此,损害赔偿请求仍不能提出。因此,本案易薇以“捉奸”事实,损害赔偿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