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律师: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的有关规定
离婚纠纷中无过错的一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或者在人民法院判决离婚、调解离婚(明确放弃损害赔偿请求的除外)后的特定期限内,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配偶承担损害责任,由此引发的纠纷成为“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灵川律师——熊晓勇为您介绍以下问题:
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属于侵权责任纠纷,由侵权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管辖。
1.《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灵川律师
第二十九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无过错方离婚有权要求损害赔偿)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是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单独按照本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依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同时提起离婚诉讼。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被告不同意离婚,不基于本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被告一审未依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在离婚后一年内通知当事人另行起诉。灵川律师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损害赔偿)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明确表示放弃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七条夫妻双方都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无过错方损害赔偿),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无过错当事人在离婚纠纷中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在离婚诉讼中主张,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判决离婚、调解离婚后的特定期限内,或者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特定期限内。灵川律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被告不同意离婚或者根据本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诉讼;一审中,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二审中,人民法院调解不成的,应当在离婚后一年内通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明确表示放弃请求的,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