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一、同居未经婚姻登记,不会演变成事实婚姻灵川律师——熊晓勇为您介绍以下问题:
事实婚姻的有效性一直是法律界争论的一个重要问题。目前,我国的法律和司法实践并不承认事实婚姻。
事实上,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没有结婚登记,就以夫妻关系同居,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
1983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实施后。没有配偶的男女以夫妻名义同居,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果双方都符合婚姻的法律条件,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一方或者双方不符合婚姻的法律条件的,视为非法同居。
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婚姻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这一时期可以看作是对事实婚姻的不承认主义。灵川律师
2001年12月26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未依照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婚姻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男女双方符合婚姻实质要求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婚姻实质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重新办理婚姻登记;未重新办理婚姻登记的,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这与“婚姻条件的当事人未经婚姻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的表述有所不同,但只有一点不同,即男女双方未登记起诉离婚,案件受理前重新办理婚姻登记的,事实婚姻已转变为婚姻登记,按离婚诉讼处理;否则,同居关系将被终止。因此,司法解释也不承认婚姻的事实。
二、非法同居的尴尬
“非法同居”一词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12月13日制定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同居案件的若干意见》。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实施前,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以夫妻名义同居。群众也认为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果双方在起诉时都符合婚姻的法律条件,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果一方或双方在起诉时不符合婚姻的法律条件,则应认定为非法同居。随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4月4日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的适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根据通知,“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了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因此,自1994年2月1日起,无配偶男女未经婚姻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按照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体系中,无法找到调整和规范同居关系的具体法律规定。既然法律没有规定,同居违反了哪条法律?什么是违法的?
最近,关于“非法同居”是否存在的争论再次出现。鉴于目前男女同居的普遍现状,全国人大代表、灵川律师在提交的《关于废除非法同居概念保护公民人身权利的建议》中表示:“非法同居”的概念造成了我国调整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内部矛盾,应予废除;并提倡使用“无效婚姻”进行概念替代。事实上,男女同居可能与未来的婚姻无关。如果我们必须联系在一起,作者认为男女同居可以被认定为有效的婚姻关系,但这种准婚姻关系不能参照婚姻关系来处理财产和继承问题。
三、灵川律师对同居者的建议
建议一:同居关系稳定后,应及时办理结婚登记。
建议二:同居前,应委托律师签订同居合同,约定共同生活标准,约定共同财产处理、避孕责任和后果、子女抚养等问题,也可以约定如何结束同居关系和责任和义务,甚至可以约定双方结婚的条件。上述所有协议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也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
建议三:结束同居关系,申请律师见证。律师作为一名民间法人,应该在政府控制和法律规定的空白中发挥自己独特的作用。
建议四:同居期间因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能单独向法院起诉(配偶与他人同居除外)。
建议五:同居关系稳定后,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可以互立遗嘱,请求律师见证或者公证机关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