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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后离婚继子女继承继父母财产的权利

admin2023-05-28离婚纠纷549

  再婚后离婚继子女继承继父母财产的权利

  一,提出问题

  和前妻离婚后,C和自己的女儿A和B结婚,然后B和C离婚。灵川律师——熊晓勇为您介绍以下问题:现在B死了,A认为B和他在一起生活的过程中形成了抚养关系,要求B的法定继承人继承C的遗产。

  甲方能否成为乙方的继承人,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以下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并明确《继承法》中提到的子女,包括已婚子女、非婚子女、养子女和有支持关系的继子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事政策和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七条规定,继父、继母和继子女之间已经形成抚养关系的,有相互继承的权利。继子女继承继父母遗产后,仍有继承生父母遗产的权利。但是,父母(母亲)和继母(父亲)离婚后,有继承吗?

  二,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概述

  父母和孩子的关系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社会关系,它承担着抚养和教育孩子和赡养老人的重要责任。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不是出生和收养的,而是特殊的。继子女是指丈夫和前妻或妻子和前夫出生的孩子。在现代社会,离婚和再婚不再是世俗无法忍受的事情。如果再婚方有孩子,继父母和孩子的关系就会产生。只有继父母把继子和孩子收养成养育孩子,他们才能有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或者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形成扶养关系,父母的婚姻才能适用。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以及继父母子女关系的不同原因和特点,继父母子女关系分为三种形式:名分、收养、共同生活形式的法律抚养关系。

  1.名分类,即没有形成法律抚育关系。

  当父母(母亲)和继母(父亲)再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可以独立生活,或者虽然未成年,但他们的父母仍然提供生活教育费用。他们没有接受继父或继母的抚养和教育,也没有履行赡养继父或继母的义务。这种继父母子女关系纯粹是直系婚姻。就继父母子女关系而言,这种形式并没有形成养父母子女关系,也没有赡养关系。只是因为父母再婚,才形成了名分父母子女关系。灵川律师

  2.收养型。

  也就是说,经继父或继母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已经正式收养子女养育子女。同时,子女与共同生活的生母(父亲)一方仍然是一种直系的血缘关系,而不与生活在一起的生父(母亲)一方的权利和义务相应消除。就收养型而言,继父母子女已经按照《收养法》的规定形成了养父母子女的关系,因此他们之间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关系应当适用《收养法》的规定。

  形成法律支持关系的共同生活类型。

  当父母(母亲)或继母(父亲)再婚时,继母(父亲)和继母(父亲)一起生活时,继母(父亲)承担了一部分或全部的生活教育费用,或者成年继母的孩子实际上已经赡养和支持了继母很长时间,这应该被认为是一种抚养关系。但是,有赡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既不是著名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也不是养父母子女关系。从传统民法理论来看,

  目前,我国《婚姻法》没有规定继父母有抚养继子女的义务。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实行“异姓不养”的原则,继父母抚养继子女实际上是一种道德义务。但是,一旦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形成了赡养关系,不仅包括继父母抚养继子女,还包括继子女抚养继父母,《婚姻法》对父母和孩子关系的相关规定就适用了,即父母和孩子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就产生了。而且不考虑是否有扶养的意思。《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将形成扶养关系作为继父母子女权利义务的依据。然而,他的形成原则与收养有着本质的区别。只有在继父母子女形成支持关系的基础上,才能认定双方形成拟制的血亲关系,而完全不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身份行为的同意权,不需要办理任何法律手续。所以学者认为它的作用不应等同于收养的作用。事实上,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并不像收养型那样,继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关系并没有消除。

  三,形成扶养关系

  养育关系的形成与否,关系到继父母子女之间是否形成了权利和义务,因此必须解决养育关系的形成。

  在《继承法》中,使用了“有支持关系的继子女”这个词。从《继承法》的立法初衷来看,这里的支持应该解释为“支持和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回复司法部关于中南司法部请求继承权三个问题的意见的意见》(1951年6月25日,有效)认为“支持和支持是概括”。

  从传统的支持理论来看,支持有两个标准,一个是保持生活的义务,另一个是支持生活的义务。所谓生活保持义务,是指“维持对方的生活是维持对方身份关系本质上不可或缺的因素,即维持自己的生活,父母以孩子的生活为自己的生活之一,丈夫和妻子是维持自己的生活,程度等于自己的生活水平。虽然他们牺牲了同样的生活,但他们不得不维持,所以他们也可以称之为共生义务。生活保持义务一般适用于夫妻和父母子女的关系。所谓生活支持义务,只是指“

  灵川律师从以上角度来看,抚养关系的形成需要具备以下要求:一是继父母有抚养继子女的意思。第二,继父母应该在教育和生活中照顾继子女。第三,抚养标准应当履行生活支持义务。第四,被抚养人应当同意。如果有理由明确表示拒绝被抚养人抚养,应当予以保护。

  四,继子女有扶养关系,继承子女。

  根据《继承法》及其相关解释,有支持关系的继父母和子女之间有继承权。继承权的存在是基于继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没有被淘汰。

  (一)消灭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已经形成的权利义务。

  名分继父母子女关系一般可以因离婚而解除,无需办理其他具体手续,因为这种关系的形成是基于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再婚的事实,所以解除他们的关系不需要其他具体的手续。收养继父母子女关系应按照《收养法》的规定解决。

  (二)继父母子女之间没有自然解除的继承。

  根据我国司法解释,一些有支持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不能自然解除,需要法院调解或判决是否允许。因此,生父(母亲)和继母(父亲)离婚后,当事人没有提起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诉讼,法院也没有做出是否允许的调解或判决,继父母子女关系仍在继续。因此,如果这一规则适用于继承法,那么在提问案件中,甲方应该可以继承乙方的遗产。

  但从继承的依据来看,继承人没有依据。法定继承应在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之间进行。灵川律师

  五、结论

  继子女的继承权是建立在抚养关系形成的基础上的,而继子女在与生父母离婚后,即使相关法律认为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没有随着继父母和生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的解除而完全解除,也应认为他们之间的继承依据已经消除。因此,继子女离婚后不应继承与生父(母亲)的继母(父亲)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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