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扶养的权利和义务
其立法宗旨是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灵川律师——熊晓勇为您介绍以下问题:
1.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从广义上讲,支持是指一定亲属之间相互支持和支持的法律义务。支持是一定亲属之间建立的私人法律义务,与国家和社会的支持有本质的区别。它以一定的亲属关系为前提。非亲属根据合同承担支持义务属于一般债权债务关系。支持请求权具有专属性,不得继承、转让、抵押、抵消等。亲属之间的相互支持义务对保护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当一方需要支持时,另一方应自觉履行支持义务。根据亲属的不同年龄,我国婚姻法将广泛的支持分为三种:长辈、配偶和兄弟姐妹之间的狭隘支持。
根据是否需要支持义务人的代价,亲属之间的支持立法可以分为两种立法主义。一是将扶养分为两类:要求扶养义务人做出较大自我牺牲的生活保持义务和不要求做出较大自我牺牲的狭义扶养义务。两者的区别在于,保持生活的义务是一种基本的义务。在履行保持生活的义务时,他们需要做出自我牺牲。父母、孩子和夫妻的生活水平是一样的。生动地说,“即使是最后一块肉和一粒米也应该分开吃。”。生活援助义务是一种偶然的、例外的义务。在履行生活援助义务时,必要的生活费是在不牺牲与地位相同的生活限度内给予的。二是法律没有明确区别的立法主义。父母和未成年子女之间的抚养义务和夫妻之间的义务应该付出更大的代价;其他需要支持的人也应该要求减少甚至恶化、需要抚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即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生活水平,以满足孙子女、孙子女、祖父母、祖父母、兄弟姐妹的需要。灵川律师
(1)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夫妻身份关系的必然结果。虽然本条第一款只提到了“夫妻有相互支持的义务”,但这一规定应该得到广泛的理解。从接受者的角度来看,夫妻的支持义务是接受支持的权利。灵川律师
(2)夫妻接受赡养的权利和履行赡养对方的义务,以夫妻合法身份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这种赡养权和义务始于婚姻结束之日,并在婚姻结束时消除。
(3)夫妻之间的支持义务包括为彼此提供经济支持和生活支持,以维持婚姻和家庭日常生活的正常进展。
(四)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属于民法强制性义务,夫妻之间不得以约定的形式改变法定义务。
2.违反夫妻间扶养义务的法律后果。
(1)夫妻一方不履行赡养义务时,需要赡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支付赡养费,以维持其生活所必需的赡养费。这是夫妻一方通过自助救济实现赡养权的权利。
(2)夫妻因履行扶养义务发生争议时,需要扶养的一方可以向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追索扶养费的民事诉讼。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强制有扶养义务的夫妻一方履行扶养义务,是夫妻一方通过司法救济维护其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扶养纠纷作出的调解书和判决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灵川律师具体适用应注意以下问题:
1.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相互平等,任何一方不得只强调自己应享有接受扶养的权利,而拒绝承担扶养对方的义务。
2.夫妻一方不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导致需要扶养的一方陷入无生命的境地,构成遗弃罪的,在承担刑事法律责任时不免除应当继续承担的扶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