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律师:夫妻双方通谋假离婚有法律效力吗
灵川律师指出,寻求虚假离婚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为了获得某种利益,双方协商、寻求虚假离婚意图,经法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后,双方仍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的现象。灵川律师——熊晓勇为您介绍以下问题:在《财产法》中,双方寻求的虚假意图无效,但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但在身份法领域,不适用通谋的虚假意思表示无效的规则。身份行为侧重于身份事实和法律程序,双方已依法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即使主观上是通谋的虚假意思表示离婚,也应具有离婚的法律效力。灵川律师指出,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是否撤销李、张离婚登记的复函》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陈建英起诉张海平“虚假离婚”案请示报告的复函》,“虚假离婚”具有法律效力。
灵川律师指出,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能否撤销李某、张某离婚登记的答复》(民办函[2003)71号),河北省民政厅。。。根据您部门的指示和附件,李某、张某办理离婚登记时,离婚意思明确,证件齐全,程序合法。当事人李以假离婚、离婚为由,要求宣布解除婚姻关系无效,无法律依据:(1)《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自愿离婚的,允许离婚。双方必须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当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双方确实是自愿的,并对子女和财产进行了适当的处理时,就会发给离婚证。《婚姻法》没有关于离婚目的的规定,也没有规定离婚目的对离婚效力的影响。(2)《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离婚当事人宣布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明的,是指申请人不符合婚姻登记的实质性条件,骗取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撤销登记。李和张自愿离婚,同意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见离婚协议),不符合离婚登记的实质性条件,婚姻登记机关不能撤销李和张的离婚登记。双方单位出具的证明内容是否真实,单位是否真正了解双方离婚的目的,是否认真调解和做好工作,不影响离婚登记的效力。
灵川律师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陈建英起诉张海平“假离婚”请示报告(1979年12月31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陈、张、朱婚姻纠纷案件,甘法民文(1979)18号来函征求意见。我们听取了你们学院的乔同志和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魏同志介绍,查阅了案卷材料。经研究,我们认为陈某、张某于1976年8月16日向兰州市七里河区革委会申请离婚。双方还就子女抚养和财产达成协议,领取离婚证。1978年1月9日,张某和朱某在北京经合法手续登记结婚,领取结婚证。从法律上讲,张某与陈某的离婚是合法的,张某与朱某的婚姻也是合法的。现在陈某以离婚登记,是张某先离婚后再婚欺骗手段造成的假离婚,要求撤销;并要求废除张某与朱某的婚姻关系,维持她与张某的夫妻关系。这一要求,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离婚时,陈某和张某都是具有法律行为能力的公民。双方依法办理了离婚手续,具有法律效力。从那时起,他们的婚姻关系就在法律上被消灭了。根据案卷的调查材料,导致他们离婚,双方都有责任,张某的责任可能更多。然而,从案件的角度来看,他们仍然批评教育问题,使他们能够认真处理未来的婚姻和家庭问题,而不影响登记离婚的合法性。